发布时间:2021-04-06 热度:
| 咨询时间 | 2021年4月2日 | 答复时间 | 2021年4月2日 |
| 咨询标题 | 2020年发生的费用在2021年1月份取得发票,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 答复内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2020年发生的费用在2021年1月份取得的发票,可以作为2020年度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企业股权变更、减资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