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9 热度:
| 咨询时间 | 2023年1月6日 | 答复时间 | 2023年1月6日 |
| 咨询标题 |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在什么时候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 ||
| 答复内容 | 答: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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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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