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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

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其代办相关税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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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

发布时间:2024-05-09 热度:

咨询时间 2024年5月8日 答复时间 2024年5月8日
咨询标题 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其代办相关税款申报?
答复内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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