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海南税务问答 >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后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9-04

许多企业为了自身发展响应国家号召,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了小规模纳税人。但许多转小规模纳税人后的企业,收到了转登记前业务的。我们都知道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如果收到时已经转为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此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该如何处理呢?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其应对方法,就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二吧!

问:B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该例中B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转小规模纳税人后,许多账务及税务处理都要做出相应的改变,特别是对于的处理更是要多加注意、小心谨慎哦!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x
如有疑问,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