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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后,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
发布时间:2021-06-20

A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购买方要求,A企业为其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具专票后,A企业的其他业务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A企业由于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就开具专票的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他未开具专票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3%征收率),仍然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增值税免税账务处理

第一种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全额)

第二种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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