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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出租厂房如何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1-03-01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许多纳税款项中适用不同税率,有些小规模纳税人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其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一些应交增值税的项目,也会产生税率变化。在中,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出租厂房如何申报纳税?

问:某公司2017年属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转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委托建筑公司建成自用厂房一套,取得普通发票,该厂房现用于出租,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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